当今文坛纷讼汹汹,令人忧,也令人喜。喜的是文人终于有了法律意识,知道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,忧的是随之而来的滥用或误用这种权利,造成新的麻烦。依我个人的愚见,并非所有笔墨官司都适合于对簿公堂,尤其属于文人之间意气用事的那一类;一旦诉诸公堂,就有可能变成坏账、呆账,永无了结的希望。
文人相轻,这句老生常谈传了几百年,确有它某种合理性。夸张一点说,几乎所有作家、诗人都认为自家的东西最好,都有点老子天下第一的劲头,否则他们还写作干什么?何况,文学又是那样一种主观的东西,各人有自己的趣味和评判标准,无法定出是非高下。“趣味无争辩”这句古训,道出了艺术的无奈与幸福。这些因素加在一起,决定了文坛不可能是一个融融洽洽的五讲四美大家庭,而是一个碰碰磕磕、麻烦不断的世界。这也没什么要紧,自古以来就是这么过来的,文坛若是没了这些事,岂不成死水一潭?
从法律的角度看,能否做到用法律手段妥善摆平笔墨纠纷呢?目前,国内的法院裁定这一类案子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条例,听起来就有点可笑,就像是用初等数学的定理解决复杂的微积分问题,操作起来也太不容易。原告一般都以“名誉权”受损害起诉对方,可具体验证起来就很困难,因为搞文学的人性格往往比较冲动,爱夸张,说话也随意。因此就不能太较真,也无法较真,若强行裁定,容易错伤一方。还有,一方用了比如“堕落”一类的词攻击另一方遭起诉,法庭如何判定呢?它怎么去验定一方并没有“堕落”而确实是另一方的恶意毁谤呢?或者一方确实有堕落的现象而又不肯承认,法庭能怎么办呢?事情很难扯清楚。
以上例举数端,证明了以法律手段解决笔墨纠纷的虚幻。然而,天要下雨,娘要嫁人,有人偏要在法庭上讨公道你也没有办法。如今的文人火气普遍地大,气量普遍地小。不过这也难怪,眼下已是市场化的时代,创作的毁誉不仅影响自己在文坛的地位,也关系到实际的生存利益,岂能无动于衷?这种时候,唯一能寄希望的就是法官———开明而有智慧的法官。
这使我想起西方美术史上一桩有名的官司,人称“一个铜板的官司”。
惠斯勒是19世纪美国名气最大的画家,21岁的时候游学欧洲,学习印象派艺术,得其神韵。1878年惠斯勒来到英国伦敦,办了一个《印象派肖像画展览》。印象派绘画在当时是个尚未被人接受的新鲜玩艺儿,在法国尚且挨骂,在保守的英国就不用说了。英国有个大批评家名叫罗斯金,趣味比较传统,看了惠斯勒的画展后,很不以为然,写了一篇评论抨击这个展览,登在伦敦的一家有名的报纸上,文中嘲笑惠斯勒笔法粗率,色彩杂乱,还说他“是把颜料瓶倒翻在画布上给人看”等等。
惠斯勒挨了这顿骂,十分愤怒,认为罗斯金太不讲道理,这不是在批评自己的画,而是毁坏自己的名誉,于是就向法庭起诉。法官是个很有头脑的人,审理了案件之后,觉得他们各有各的道理,而且,一个是美国最大的画家,一个是英国最大的批评家,他们打官司,既不为争权,也不为夺利,而纯粹是为了弄清艺术上高深复杂的问题,因此不好轻断。后来他又想,艺术是艺术,法律是法律,我是管法律的人,只有依法办事;罗斯金的批评虽然有他的理由,但他骂得太凶,确实有伤惠斯勒的名誉,应该定罪,但他毕竟是当代最大的批评家,况且是为了艺术,说他犯罪,似乎又太过分。法官踌躇半天,终于想出一个聪明的办法———罚了罗斯金一个铜板,官司就此了结,并且皆大欢喜,既顾全了双方的面子,也消解了他们的怨恨,化干戈为玉帛。这是一场其实并无胜负的官司,堪称一场精彩的智慧表演,唯其智慧,遂变成了西方美术史上的一则佳话。
真应该感谢这位法官。也希望中国多一些这样的法官。